【审理法院】
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
【被告委托代理人】
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,黄茂清律师(本人)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委托被告对其房屋进行装修,后因原告增加并更改装修项目,致使被告无法按期竣工,延期有半年。因此原告到兴宁区法院起诉被告,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1775.89元及房屋租金损失20000元。
【承办过程】
在本案办理过程中,争议较大的有两点:一、因原、被告没有对装修项目进行书面确认,难以证明原告增加、更改装修项目,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证明原告增加、更改装修项目,应相应顺延工期。二、原告同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,根据合同法规定,违约金即是对损失的赔偿,原告同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于法无据,不应支持。
【审判结果】
胜诉。
经本人代理,兴宁区法院认定,因原告增加并更改装修项目,应相应顺延4个月的工期,仅支持其中两个月的迟延违约金,对方其房租损失不予支持。